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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规定

考试管理规定

2022-03-10 12:45:08作者:管理员来源:网院新闻中心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期末考试(以下简称考试)是高校检验学生学习效果、规范办学行为、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。为健全考务工作制度,严肃考试纪律,保障考试正常实施,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监管工作要求,结合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、公正、科学、规范。
第三条 考务工作由高校统一监管,主办学院具体负责,各函授站(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,以下简称学习中心)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  考点及考场要求
第四条 考试以各函授站(学习中心)为考点,成立考试领导小组,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,负责领导、组织、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。
第五条 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置,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识和考场安排。标识包括《考点平面示意图》《考场分布示意图》《考试安排》《考场规则》《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》及其它须向考生告知的注意事项等。
第六条 考点环境要保持安静、安全、整洁,考场相对集中。
第七条 每30名学生配备2名监考员,每两位考生座位间的间距在60厘米以上。
第八条 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标识,考场内应设置学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。
第三章  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
第九条 考点要配备与考试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,包括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。考前须召开考务会,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(要有培训记录)。
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领导小组聘任。
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熟悉考试业务,工作认真负责,遵守保密工作规定;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并接受过考前培训。
第十二条 考点须对监考人员、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,实行先培训、后上岗制度。
第四章  岗位职责
第十三条 考试领导小组职责:
1.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;
2.负责选聘、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;
3.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;
4.负责指导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考试突发事件;
5.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工作情况。
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:
1.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,维护考场秩序,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,如实记录考试情况,确保考试正常进行;
2.熟悉监考业务,佩戴监考标志,认真执行考试政策规定;
3.按规定领取、发放、回收、整理、上交试卷等;
4.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,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;
5.监督学生按规定答题,制止违纪舞弊行为;
6.遵守监考纪律,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不擅离职守。
第五章  考试过程管理
第十五条 各考点由各函授站统一安排。各函授站设主考1人,考场设巡视员和监考员。巡视员由主办院校选派,监考人员由各函授站统一安排。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。
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-120分钟。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60分钟或150分钟。考试时间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。
第十七条 开考前,所有考务工作准备就绪、考试工作人员落实到位。
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进入考场。一名监考员负责守护试卷,另一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查验学生证件,提醒学生将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位置,组织学生在签到表上签字,并有序地进入考场。考前由监考员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。
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,监考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。
第六章  考试规则
第二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听从监考人员安排。 
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(卡)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,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,以便监考人员查对。凡不持相关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、考场参加考试。迟到30分钟以上者,不得参加考试;考试开始后不到30分钟,不得退出考场。考试过程中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(除考完交卷)。
第二十三条 按时开卷和收卷,迟交卷者试卷按零分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凡闭卷考试,学生除带必需的文具外,不得携带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等进入考场,须在考试前将其所带物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位置。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。
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刷不清或错误,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,但不得强求解释题意。
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考生严禁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查看私自带进考场的资料、传递稿纸或答卷以及调换座位,通讯设备一律关闭。对违犯纪律的考生,巡视员和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提出警告,直至宣布考卷作废,并报请主办院校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,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、谈论和喧哗。
第二十八条 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,按违规论处。 
第二十九条  考试期间,各函授站(学习中心)考场要设立考试违纪曝光台和考试违纪举报电话,接受监督。
第七章  命题及试卷管理
第三十条  期末考试(考查)试题由各主办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的要求,按课程拟定两套(A、B卷)难易程度与分量相当的试题,随机抽取一套为考试题。
第三十一条  试题要难易适度。根据成人的特点,注重专业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。
第三十二条  各函授站需统一试题、统一考试时间。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6月下旬至7月下旬,第二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下旬。
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刷由各高校制定专人负责,要求做到准时、保质、保量、保密。试题一经拟出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,发现泄题者,须追查责任,严肃处理。
第三十四条 试卷的传递工作由专人负责,并做好交接记录。监考人员考前半小时领取试卷,领取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封条是否开封,一旦发现泄密,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。考试前五分钟当场拆封分发;考试完毕当场清点密封,连同考场记录表交由考点试卷保密室。
第三十五条  各考点要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及时送交主办院校,逾期试卷作废。
第三十六条  试卷批阅可分为“加分”和“减分”批阅两种方式,批阅清晰、合理;每类题型须有小分合计。
第三十七条  试题袋内须封装成绩单、考试签到表、考场记录表、试题样题、答题纸等材料。
第三十八条  考试试卷由主办院校批阅后统一存档,试卷存档须于学生毕业后保存三年。
第八章  考试应急预案
第三十九条  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,考试期间统筹协调,快速有效地处理各考点突发事件。
第四十条  各函授站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,对于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,及时上报主办院校应急领导小组;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突发事件,由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当地司法机关,并上报主办院校。
第四十一条 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,要求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。考试期间,各级应急小组应设置值班电话、传真,值班人员需坚守岗位,电话畅通,各应急小组成员无线通讯工具全天开启。
第四十二条  为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,主办院校制定本校考试应急方案,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九章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,最终解释权属泰山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