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授教育是以自学为主的教育。加强对函授学生的自学指导和作业的管理,督促学生认真自学,积极完成作业,是提高函授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指导学生自学本课程的方法,并分自测题、规定作业题、阶段测验作业题布置适量的作业,明确规定交批作业的时间和数量。
二、教师必须认真批改作业,并做好评分和登记工作,不合格者令其重做,限期交批。批改完的作业在下次面授或期终考试前返还学生。
三、学生要根据每学期的教学实施计划或自学指导书,制定本人自学计划,送交所在函授站点,以便督促检查。
四、每学期面授前,学生应按照面授安排表、教学实施计划的要求,主动做好预习,面授后及时复习所学课程,按时完成每学期规定的作业。作业必须字迹工整,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笔,否则,不予记分。对经批改的作业,学生要按教师要求作相应的订正。
五、学生作业成绩视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而定。不按规定完成作业,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。